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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假規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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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節次上課遲到逾20分鐘者,該節次視為缺課1小時,須依規定辦理請假事宜。
應先填寫請假單,必要時連同證明文件,送交輔導員後,方得離班。未完成前述請假程序者,以曠課論。學員曠課、請假紀錄於結訓後函送或通知服務單位,列為勤惰登記。
學員在參訓期間請假及曠課,應扣除其請假及曠課時間之學習時數認證,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予退訓:
訓期1週以下者,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四分之一。
訓期超過1週,在2週以下者,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五分之一。
訓期超過2週者,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六分之一。
其他特殊班期依其實施計畫規定,已達退訓標準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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